PIXNET Logo登入

心智圖教育學院 | 提昇學習力、創造力、企劃力、溝通力

跳到主文

心智圖教育學院 | 統編:24543052 | 電話:02-2521-7971。傳真:02-2562-3828。Email:kenwangpb@gmail.com

部落格全站分類:社團組織

  • 相簿
  • 部落格
  • 留言
  • 名片
  • 3月 31 週四 201113:49
  • 花博慶700萬人次 首獎13萬


花博慶700萬人次 首獎13萬
 
摘錄於中時 更新日期:2011/03/31 03:04 潘欣彤/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潘欣彤/台北報導】


摘錄於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331/4/2ozkz.html



天氣好加上四天假期,花博預計將在清明節連假期間攀上七百萬人次高峰,「逢百萬必送」的幸運券活動,除加碼至一千張以外,首獎更拉高至十三萬元的五星級飯店三天兩夜之旅。為控管爆量人潮,將縮短捷運、接駁車班距,更下修留園人數管控,十二萬時即採「進一百出一百」最嚴格措施。



花博總製作人丁錫鏞昨日宣布,由於花博預測人數得宜,加上天公可望作美,第七百萬人將出現在四月四日兒童節當天,且仍有兩百一十萬張預購票未回籠,清明連假當天,可望破二月廿七日最高來客數紀錄。



為因應大量人潮,丁錫鏞昨亦宣布「八加」措施,捷運圓山站將實施三級管制,淡新中線亦提升至最快每三分一班;接駁車班距縮至最短一分,還將加強供餐量、保全、志工服務等。人潮管控門檻亦從原先十二、十五萬,縮短至十、十二萬人,先柔性勸導,一旦留園人數達上限,採「進一百出一百」動態管控。



丁錫鏞更說,只要入園人次達六百九十九萬九千五百人時,將發幸運券、免費星巴克咖啡等小禮,此次更大手筆準備一千分,加上一百分「驚喜小禮」,中獎率可望拉高至十七%。



取得幸運券者,有機會得到遠雄集團提供最大獎,價值十三萬的花蓮遠雄悅來大飯店總統套房三天兩夜住宿,與遠雄海洋公園一日海豚訓練師雙人券套裝;二獎則是價值八萬的聲寶五十五吋LED液晶電視。



丁錫鏞宣布獎項時,甚至打趣說「長榮兩人同行亞洲機票,已經淪落至三獎,可見獎項之豐富!」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xmind7mindma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

  • 個人分類:其他
▲top
  • 3月 31 週四 201113:44
  • 世界新7奇景票選 快投玉山

聯合
世界新7奇景票選 快投玉山
摘錄於 更新日期:2011/03/31 09:55 記者何醒邦/台北報導
摘錄於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331/2/2p0dc.html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xmind7mindma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

  • 個人分類:其他
▲top
  • 3月 30 週三 201110:55
  • 不動產估價師法



不動產估價師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摘錄於 全國法規資料庫
摘錄於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76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者,得充任不動產估價師。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


第 3 條

經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充任不動產估價師;其已充任不動產估價師者,撤
銷或廢止其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註銷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一、曾因不動產業務上有關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
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


 第 二 章 登記及開業


第 5 條

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並具有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
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
不動產估價師在未領得開業證書前,不得執行業務。
第一項所稱估價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6 條

不動產估價師登記開業,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實際
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 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後,發給開業證書。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應備具開業不動產估價師登記簿;其格式,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7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於核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後,應刊登政府
公報,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撤銷或廢止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時,
亦同。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發給開業證書;已領者,撤銷或廢止其開業資格並註
銷開業證書:
一、經撤銷或廢止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註銷不動產估價師證書者。
二、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註銷開業證書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
定,請領開業證書。


第 9 條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應設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
估價師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
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第 10 條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遷移於核准登記開業之直轄市或縣 (市) 以外地區時
,應檢附原開業證書向原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核轉遷移登記;遷移地之主
管機關於接獲原登記主管機關通知後,應即核發開業證書,並復知原登記
主管機關將原開業證書註銷。


第 11 條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後,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
內,報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登記。


第 12 條

不動產估價師自行停止執行業務,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敘明事
由,檢附開業證書,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註銷開業證書。


第 13 條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後,有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或死亡時,得由其最
近親屬或利害關係人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
請撤銷或廢止其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知悉前條或前項情事時,應依職權予以撤銷或
廢止其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


 第 三 章 業務及責任


第 14 條

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
權利之估價業務。
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辦理前項估價業務。但建築師依建築師
法規定,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者,不在此限。


第 15 條

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辦理業務,其工作範圍及應收酬金,應與委託人於事
前訂立書面契約。


第 16 條

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
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不動產估價師違反前項規定,致委託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者,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


第 17 條

不動產估價師不得允諾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業務。


第 18 條

不動產估價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之秘密,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或經委託人
之同意外,不得洩漏。但為提昇不動產估價技術,得將受委託之案件,於
隱匿委託人之私人身份資料後,提供做為不動產估價技術交流、研究發展
及教學之用。


第 19 條

不動產估價之作業程序、方法及估價時應遵行事項等技術規則,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不動產估價師受託辦理估價,應依前項技術規則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製
作估價報告書,於簽名後交付委託人。
不動產估價師對於委託估價案件之委託書及估價工作記錄資料應至少保存
十五年。


第 20 條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前,不動產估價師應檢附其
於四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 (構) 、學校、團體完成專業訓練三
十六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
機關辦理換證。屆期未換證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最近四年內完成受
訓三十六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重行申請開業登記及發給開業證書。
前項機關 (構) 、學校、團體應具備之資格、認可程序、專業訓練或與專
業訓練相當之方式及證明文件等事項之認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得檢查不動產估價師之業務或令其報告,必要時,得查閱其業務
記錄簿,不動產估價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業務記錄簿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四 章 公會


第 22 條

不動產估價師領得開業證書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不動產估價
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對具有資格之不動產估價師之
申請入會,不得拒絕。
不動產估價師於加入公會時,應繳納會費,並由公會就會費中提撥不低於
百分之二十之金額,作為不動產估價研究發展經費,交由不動產估價師公
會全國聯合會設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以其孳息或其他收入,用於不動產
估價業務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前項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經費運用辦法,由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遷移於原登記開業之直轄市或縣 (市) 以外地區時,
於依第十條規定領得新開業證書後,應向該管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申請辦竣
出會及入會後,始得繼續執業。


第 23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內開業之不動產估價師
十五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 (市)
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第 24 條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於直轄市或縣 (市) 組設之,並設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
國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在直轄市或縣 (市) 內之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在全國以一個為限。


第 25 條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七個單位以上之發起組織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26 條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選舉之,其名
額如下︰
一、縣 (市)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
二、直轄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
三、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
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名額不得超過
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
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
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
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27 條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職員簡歷冊,報請該管人
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 28 條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章程,應規定下列事項︰
一、名稱、組織區域及會址。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 (會員代表) 之權利及義務。
五、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
其選任、解任。
六、會員遵守之公約。
七、風紀維持方法。
八、會議。
九、會費、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修訂之程序。
十一、其他有關會務之必要事項。


第 29 條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應將下列事項,報該管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所在地主管
機關︰
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出會。
二、理事、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三、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開會之紀錄。
四、提議及決議事項。


 第 五 章 獎懲


第 30 條

不動產估價師對不動產估價學術、技術、法規或其他有關不動產估價事宜
之研究或襄助研究、辦理,有重大貢獻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獎勵。


第 31 條

不動產估價師之獎勵如下︰
一、頒發獎狀或獎牌。
二、頒發專業獎章。


第 32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第 33 條

不動產估價師已領有開業證書未加入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而執行業務者,處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不動產估價師未領有開業證書、開業證書屆期未換證、已註銷開業證書或
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而仍執行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
受第一項或前項處分合計三次,而仍繼續執行業務者,廢止其不動產估價
師資格並註銷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第 34 條

依前二條所處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
行。


第 35 條

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不動產估價師受警告處分三次者,視為申誡處分一次;申誡處分三次者,
應另予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三年者,應予除
名。


第 36 條

不動產估價師違反本法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至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應予警告或申誡。
二、違反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申誡或停止執
行業務。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
定情事之一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第 37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應設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不動產估
價師懲戒事項。
前項懲戒委員會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8 條

不動產估價師有第三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時,利害關係人、直轄市或縣 (
市) 主管機關或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請該不動產
估價師登記地之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第 39 條

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對於不動產估價師懲戒事項,應通知被付懲戒之
不動產估價師,限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如不依限提出答辯或
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定。
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
法機關偵辦。


第 40 條

被懲戒人受懲戒處分後,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執行,並通知公
會及刊登政府公報。


 第 六 章 附則


第 41 條

不動產估價師間,對於同一標的物在同一期日價格之估計有百分之二十以
上之差異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土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 (
市)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調相關之不動產估價師決定其估定價格;必要時
,得指定其他不動產估價師重行估價後再行協調。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為前項之處理時,發現不動產估價師有違反本法之規定
時,應即依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處理。


第 42 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不動產估價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之外國人,適用本法及其他有關不
動產估價師之法令。


第 43 條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執行不動產估價師業務者,其所為之文件、圖說
,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之。


第 44 條

本法施行前已從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不動產估價業務者,自本法施行之
日起,得繼續執業五年;五年期滿後尚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依本法
開業者,不得繼續執行不動產估價業務。
本法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滿三年,有該項執行業務所得扣繳資料
證明或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證明並具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
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不動產估價師特種考試。
前項特種考試,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辦理三次。
公司或商號於本法施行前已登記經營不動產估價業務者,自本法施行之日
起五年內應辦理解散或變更登記停止經營是項業務,五年期滿即由該管登
記機關廢止其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不得繼續經營不動
產估價業務。


第 44-1 條

依本法規定核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得收取費用;其費額,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5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施行。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xmind7mindma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0)

  • 個人分類:其他
▲top
  • 3月 25 週五 201116:59
  • 炒房A咖「勇哥」 恐連補帶罰39億稅

TVBS
炒房A咖「勇哥」 恐連補帶罰39億稅
摘錄於 更新日期:2011/03/25 12:12 曾翌萍
摘錄於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325/8/2ooe4.html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xmind7mindma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0)

  • 個人分類:其他
▲top
  • 3月 25 週五 201116:50
  • 第五號公報-不動產估價技術公報-收益法之直接資本化法


第五號公報-不動產估價技術公報-收益法之直接資本化法
※2009年3月25日公告
※本會第五號公報-不動產估價技術公報-收益法之直接資本化法(第五號.pdf),歡迎下載參閱!
http://www.rocreaa.org.tw/reaa/showpic.asp?p_id=15&path=2006413113232964.jpg&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xmind7mindma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5)

  • 個人分類:其他
▲top
  • 3月 25 週五 201116:40
  • 公會協辦專業教育訓練

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摘錄於: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網站
摘錄於:http://www.rocreaa.org.tw/reaa/showpic002.asp?p_id=111&path=2006413113232964.jpg&
教育訓練分類: 100年4月19日台北市公會協辦專業教育訓練 
教育訓練名稱: 100年4月19日台北市公會協辦專業教育訓練 
相關說明: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xmind7mindma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0)

  • 個人分類:其他
▲top
  • 3月 25 週五 201116:34
  • 南山案 金管會再提6大補件


南山案 金管會再提6大補件
摘錄於中時 更新日期:2011/03/25 03:14 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摘錄於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325/4/2onja.html



繼5大審查原則,金管會委員會昨(24)日決定對潤成投資買南山人壽開出6大補件要求,包括提供300億元現金或等值資產放入保管帳戶、潤成負債比不得高於48%、取得的南山股權要100%信託,和另覓合格董事長。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說:「潤成1個月內要補件,若作不到這些條件,就代表此案無法通過。」



金管會委員葉銀華表示,潤成買南山97.57%股權要拿出新台幣674億元,加上300億元現金或等值資產保證,等於要拿出近千億元,這是金管會兼顧合理及可行性下的最低要求。



據了解,潤成對金管會保證,保單權益不變,內勤員工留用2年、福利不變,且業務員制度2年不變;並說負債比會降到48%,且民國106年會降至零,且不會透過南山人壽轉投資潤成股東發行的普通股、特別股或其他有價證券。



潤成並指出,除非金管會核准,南山人壽不會買潤成股東的不動產;取得南山人壽股權70%及潤成股權70%都交付信託10年;核准後3個月立即增資南山100億元。



但金管會認為這些承諾仍不足,開出6大條件要求潤成在1個月內補件。1是確保後續10年增資能力,潤成要拿出300億元現金或等值資產放在金管會認可的保管帳戶,且潤泰新、潤泰全、寶成工業出資不得高於68%,其餘由匯弘、長春、宜泰3家投資公司出具。



2是南山人壽97.57%股份信託比重由7成提高到100%;3是另覓具保險實務經營5年以上的董事長人選;4是潤成負債比不得高於48%,股東出資必須以現金增資及自有資金為主,股東不得再舉債,以控管整體財務;5是任何主管機關要求,潤成及其股東都需董事會通過,事後提股東會,且要公告。



最後則是未來現增南山,潤泰新、潤泰全、寶成工業等在訂價、增資程序上都不得影響股東權益,且增資過程中,最終受益人都不得移轉控股權,無論南山增資或上市,潤成都要維持51%持股。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xmind7mindma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0)

  • 個人分類:其他
▲top
  • 3月 25 週五 201116:33
  • 緬甸6.8強震 已60死

聯合
緬甸6.8強震 已60死
摘錄於 更新日期:2011/03/25 15:35 編譯彭淮棟/綜合報導
摘錄於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325/2/2ooqs.html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xmind7mindma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0)

  • 個人分類:其他
▲top
  • 3月 24 週四 201110:34
  • 代書服務項目 中聯地政士(代書)聯合事務所



中聯地政士(代書)簡介
http://www.youtube.com/watch?v=Urw1eAV8b3s
地政士(代書)服務項目:
不動產產權登記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xmind7mindma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0)

  • 個人分類:其他
▲top
  • 3月 24 週四 201110:31
  • 中聯代書-廖逄麟 地政士(代書)



中聯代書-廖逄麟 地政士(代書)

學    歷:中國文化大學土地資源系畢業


地政相關工作年資:19年


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字號:  94台內估字第000204號


開業證書字號:          96北市估字第000122號


地政士證書:            (89)台內地登字第023803號


地政士開業執照:        (96)北市地士字第002271號


 


地政業務專長:


不動產估價、權利價值估價、買賣移轉、代書業務。


 


經歷   中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業估價師


          中聯地政士事務所 地政士


          北區房屋不動產研究部


          政大不動產診所


          中華徵信所估價師


          漢宗建設業務部副理


          信義房屋市場調查部


 



中聯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1號 8樓之15


TEL:(02) 2314-6686 FAX:(02) 2314-9333


E-mail:jessie68@in98.com.tw


網址:http://www.in98.com.tw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xmind7mindma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5)

  • 個人分類:其他
▲top
«1...14151633»

文章分類

  • 公開班 (2)
  • 心智圖簡介 (4)
  • 心智圖軟體 (2)
  • 心智圖範例 (1)
  • 上課/演講 (14)
  • 學員回饋 (3)
  • 效率學習 (15)
  • 簡報技巧 (11)
  • 小故事 (19)
  • 旅遊 (91)
  • 其他 (167)
  • 未分類文章 (1)

最新文章

  • 【心智圖】提昇企劃力與溝通力~讓客戶為你的創意買單~~台北班
  • 【心智圖】提昇學習力與思考力~輕鬆考證照
  • 小故事|激勵
  • 什麼是心智圖|心智圖
  • 談判絕對不能說的4句話|溝通技巧
  • 百場公益演講~歡迎各大專院校邀請
  • 高說服力簡報製作原則 | 簡報技巧教學影片
  • XMind | 心智圖軟體
  • 繪製心智圖4種常犯的錯誤 | 心智圖
  • 心智圖範例|心智圖 |心智圖法

文章精選

個人資訊

xmind7mindmap
暱稱:
xmind7mindmap
分類:
社團組織
好友:
累積中
地區:

文章搜尋

熱門文章

  • (249)土地法
  • (82)信託法

參觀人氣

  • 本日人氣:
  • 累積人氣:

動態訂閱

誰來我家